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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23年“3·15”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03-15 18:42:4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贾利超)近年来,安阳两级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理念,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审理了一大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生产经营者遵守商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消费,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王某某诉某经营部、王某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4月20日,原告王某某通过被告王某一微信购买“四宝片”30瓶,价格每瓶12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转入某经营部经营者吴某某建设银行账户3600元。被告王某一通过微信向原告提供被告某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一份并于2022年4月21日将原告所购30瓶四宝片寄出。原告家人使用后感觉有异,查看外包装,发现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无任何相关资质证明。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药品未取得生产许可,遂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600元,并支付赔偿金3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网购保健药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生产者、销售者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药品生产许可,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有保健甚至药用功效,具有不实宣传的故意,其明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仍然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

案例二 马某某诉某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3月22日,原告马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一店铺购买进口羊奶粉16罐,价款为3308元。当天,原告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后,被告以物流的方式发货。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没有中文日期、保质期、经销商、贮存方式、净含量、配料表、营养标签等中文字样,且未附随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后原、被告形成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马某某货款330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3080元。

典型意义:销售者销售外包装既没有中文标签,也未附随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的进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食品应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者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三 王某某诉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2月16日通过某网购平台向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无人机,购买价格为507元。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时被告称无人机可以控制飞行5000-8000米,可以智能返航。原告称其收到无人机后进行试飞,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仅飞行100米左右便无法控制,现无人机已丢失。该无人机没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1521元。

典型意义:电商销售的无人机产品,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人机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夸大产品性能,存在欺诈行为,应进行三倍赔偿。

案例四 卢某某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9年10月,原告卢某某在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小型轿车。2022年2月3日14时许,该车辆停放在原告所在村子,此后该车一直停放此处。2022年2月5日3时20分许车辆起火,原告随即拨打火灾救援电话。2022年3月1日,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电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机械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主驾驶处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汽车自燃原因及车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轿车起火部位应位于驾驶室内左前部,起火原因应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该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48000元。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卢某某赔偿损失384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尚处在质保期内,自燃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并未显示有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导致,消费者请求汽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消费者作为汽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亦应当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疏于保养对于自燃事故的发生及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亦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五 宋某某诉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11月22日,原告在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地填写了入会申请表,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交纳会员费1280元,成为该公司2年期会员,原告未开卡使用该健身卡。被告于2020年12月停止营业。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被告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宋某某健身费用1280元。

典型意义:该案例系健身房停止营业引起的合同履行不能,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且实际生活中大量发生。消费者向健身公司预付健身费用,且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当健身公司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费用。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要谨慎选择商家,同时切勿一次性投入过多金额。同时也警醒经营者,要提升诚信经营意识,不得做虚假宣传、签订不公平条款,在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卡时履行提醒义务,注意遵守维护契约精神。

案例六 秦某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秦某某在安阳市内通过微信或 QQ发布买卖实名认证手机卡的信息,当有人在网上提出购买需求时,遂通过微信或QQ按需求购进一定数量的实名手机卡,再以每张加价60元至80元后予以销售。经鉴定,秦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非法售卖实名认证手机卡的实际收入为109404元,盈利合计17139.74元。秦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在法定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故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秦某某在安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17139.74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出售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2021年11月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有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违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七 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以来,马某某利用其经营通讯店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时,擅自通过微信群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提供给他人注册APP使用,每单获利5到20元不等。经查,马某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00余单,非法获利9 896元。诉讼过程中,马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缴纳了罚金,并已预交赔偿款,且在县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马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马某某按照其获利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9896元;在县级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典型意义:通过互联网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公益损害责任,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八 张某、李某某、李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6月至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和经营许可、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双氯芬酸钠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原材料、机械设备、胶囊壳等包装物,印制包括食品成分、具有止痛功效的说明书,按照一定配比,非法生产并包装成二十余种保健食品,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销售,销售金额约30万元。被告人李某为李某某之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国家禁止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仍帮助李某某从网上购买相关材料,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送到快递公司邮寄。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结识了做微商的周某(另案处理),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周某做微商期间发现减肥咖啡销量好,遂提议由张某负责生产,周某负责销售。张某让李某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然后进行配料生产。李某随后找到其父亲李某某,使用其租赁的民房作为生产场所,又通过互联网购买具有减肥作用的西布曲明、三合一咖啡、搅拌机、分装机、包装机、包装膜等设备及原材料,开始生产减肥咖啡。期间根据周某所报订单,张某、李某又生产了添加西布曲明的燕窝奶咖、压片糖果。被告人张某、李某将生产的无任何标签内容的散条咖啡直接装箱、压片糖果以狗粮袋包装,通过物流发货给客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对张某、李某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判处了罚金。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我国在2010年10月30日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但是本案被告人小作坊式生产保健食品、减肥产品,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非法添加违禁物质,通过网络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的审理,沉重打击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者,给其他意欲实施此类犯罪的人敲醒了警钟,震慑了犯罪苗头。也提醒着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药品时擦亮双眼,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九 某粮油店不服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15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州市一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粉条进行抽检,发现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粉条是2021年6月7日原告粮油店供货。原告销售的粉条货值金额为450元,获利50元。2021年11月3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原告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原告不能提供抽检批次粉条供货商的资质、票据、合格证明文件。经听证,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2万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完整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完整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各类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要学法、知法、守法,切实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

案例十 某美容养生馆诉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1年7月16日,文峰区卫健委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美容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夏某某在贵宾间正在为顾客刘某某做射频美肤治疗。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开展射频美肤治疗,违法所得共计6460元。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文峰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文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行政行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美容养生馆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执业许可证是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前提,但因医美市场利益巨大,诸多不法分子无证进行射频美肤等医疗美容项目,极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案中美容机构因无证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而被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判决保护了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映象网安阳新闻热线:186 2372 1000,传稿邮箱 hnranyang@163.com。)

文章关键词:安阳,消费,案例 责编:贾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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